上海市海塘运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1-26 浏览次数:60057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运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海塘运行,是指为了使海塘处于安全状态,发挥海塘防汛功能效益,实施的检查、观测、安全鉴定、应急抢险,以及对海塘进行的维修、养护等措施。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海塘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受市水务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塘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运行的监督管理,海塘运行的具体工作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承担。
第四条 (行业管理)
市堤防处负责下列海塘的行业管理工作:
(一)指导、监督、考核区(县)海塘运行管理工作,审核本市海塘运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海塘运行的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定额;
(三)指导、督促区(县)开展海塘检查工作,协调海塘突发性事件处置;
(四)承担市水务局委托的涉及海塘行政许可事项批后监管;
(五)负责海塘行业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海塘行业技能等级工培训;
(六)组织海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五条 (运行分工)
海塘运行,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公用岸段海塘运行,由区(县)海塘所(署)承担;
(二)专用岸段海塘运行,由专用单位承担。
区(县)水务局应当与专用单位签订海塘运行责任书,明确专用岸段海塘的检查、观测、安全鉴定、应急抢险,以及维修、养护等运行责任。
海塘运行责任书,由区(县)水务局每年12月底前报市堤防处。
第六条 (运行计划编制)
海塘运行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海塘运行状况和有关规程、定额进行。
公用岸段海塘运行的下一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务局组织编制,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堤防处审核,经市水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运行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检查分类)
海塘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日常巡查是指对海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在汛前、汛中、汛后定期对海塘进行的检查。
特别检查是指当海塘出现险情、工程非正常运行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时以及风暴潮发生前后进行的检查。
第八条 (检查分工)
海塘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由区(县)海塘所(署)承担;
(二)专用岸段海塘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由专用单位承担;
(三)海塘的特别检查,由市堤防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内容)
海塘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堤身;
(二)护堤地;
(三)护滩、保岸、促淤(生物)工程设施;
(四)防渗以及排水设施;
(五)沿堤、穿堤、跨堤建筑;
(六)堤防附属设施;
(七)防汛物资储备、保管、落实的情况;
(八)《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检查报告)
海塘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
(一)公用岸段海塘日常巡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每月25日前报区(县)水务局;
(二)公用岸段海塘定期检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水务局,并报市堤防处;
(三)专用岸段海塘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的情况,由专用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期限报区(县)水务局;
(四)特别检查的情况,由市堤防处即时报市水务局。
第十一条 (检查处理)
海塘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缺陷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落实相应措施;
(二)专用岸段,由专用单位落实相应措施。
海塘检查发现影响海塘安全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及时报区(县)水务局和市堤防处,并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和提出修复工程的初步方案;
(二)专用岸段,由专用单位采取相应临时措施,按照工程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并报区(县)水务局。
海塘检查发现严重危及防汛安全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公用岸段,由区(县)水务局按照本市应急抢险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专用岸段,由专用单位按照防汛抢险预案组织实施;
(三)市堤防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现场指导和督促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海塘观测)
海塘观测,分为一般观测和专门观测。
一般观测是指按维修、养护要求对海塘的外露部分进行观测。
专门观测是指借助专业仪器按照设计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进行观测。
第十三条 (安全鉴定)
按照海塘运行的期限规定,或者发生严重变形、损坏,以及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公用岸段海塘的安全鉴定,由区(县)水务局组织实施;专用岸段海塘的安全鉴定,由专用单位负责。
海塘安全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海塘安全鉴定结论作为海塘维修、养护或者应急抢险项目的依据。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项目)
海塘发生主体结构溃决、滑坡和坍塌,以及护滩、保岸、促淤工程严重损坏等严重危及防汛安全的,经市水务局批准可以列为本市海塘应急抢险工程项目。
列为本市海塘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实施抢险工程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维修养护要求)
海塘维修是指不改变海塘设施主体结构,按照原工程设计标准进行修复,使海塘工程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海塘养护是指对海塘工程、堤防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或者轻微损坏(伤)部分的修复。
海塘维修、养护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海塘维修、养护的技术规程实施。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单位)
海塘的维修、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公用岸段海塘的维修,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公用岸段海塘的养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维修竣工验收)
海塘维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参加。
海塘维修竣工验收的资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分别送市堤防处及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归档。
第十八条 (运行考核)
海塘运行的日常考核,由区(县)水务局负责,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堤防处。
海塘运行的年度考核,由市堤防处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海塘运行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年度市下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运行制度)
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和专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塘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处置)
市堤防处和区(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海塘运行的监督检查。
违反《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务局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经费)
海塘运行以及管理经费的列支,按照《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相关规定)
沿海塘修筑的水闸、涵闸的运行以及管理经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施行的《上海市海塘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3]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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