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183
为规范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和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
(二)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六名。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协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任期内相关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后做出调整。
(三)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人选由专委会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决定。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任期与专委会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二、工作职责
(一)专委会工作职责
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运行机制,制定专委会工作计划和培训活动安排,围绕上海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行业需求,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上海水利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更好地服务上海水利行业改革发展大局。
2、协助完成上海市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组建、备案、年检、维护等相关工作,协助落实相关场地、设施、人员等基础条件。
3、协助完成上海市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项目的开发、备案和相应教材的编制、出版工作,协助完成培训讲师和专家的征集和建库等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协会工作安排,协助完成水利行业的河道修防工、闸门运行工等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和发证维护工作。
5、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协会工作安排,指导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培训、水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水利行业各类岗位培训和会员定制化培训等工作。
6、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学习交流,联合高校、相关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办学、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7、做好与教育培训相关的咨询和服务工作,做好教育培训的后评价工作,收集整理相关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8、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专委会主任是专委会负责人,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委会内部分工,主要负责专委会以下工作:
1、组织并主持专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召开专委会其它各类会议。
2、按协会秘书处要求,组织编制专委会的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负责专委会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4、向专委会主任会议和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并通过协会向本会会员通报专委会工作情况。
5、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专委会副主任参加专委会主任会议和表决,根据专委会内部分工,协助专委会主任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专委会办公室协助专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专委会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专委会成员从具有丰富教育培训资源的会员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中产生,依据教育培训资源、行业影响力、行业贡献度等各方面综合衡量,逐步吸纳。
(二)专委会主任、专委会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专委会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财务管理纳入协会序列,由协会统一管理。专委会工作场所和日常办公设施由专委会主任单位免费提供,日常活动经费由主任单位负责落实(不列入协会日常开支经费)。
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经费支出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拨付使用。
(四)专委会对外发布信息或工作涉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的,应经专委会主任批准,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后,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或签署文件。
(五)专委会印章有专人负责,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专委会主任审批。专委会主任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六)除协会指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外,专委会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其它专题活动,按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交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