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工程系列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5 浏览次数:4913
沪水务(海洋)〔2017〕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上海市水务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深入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2016〕200号)、《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精神,现就本市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技术工作,并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方式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方式:
(一)参加相关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参加列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三)参加全国或本市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四)参加水务(水利)及海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五)参加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参加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评委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本市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时制,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按照本市统一规定执行;每年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原则上不得少于60学时。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计入标准:
(一)参加本市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获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实际参加课时计入学时。
(二)参加列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专业类培训班,获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实际参加课时计入学时。
(三)参加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领域全国或本市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取得主办方统一颁发的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经本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认可,可按照实际情况核准相应的学时。
(四)参加水务(水利)及海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凭录取通知书和高校提供的考试通过科目的成绩单,或颁发的毕业证书,可以根据当年实际完成学时计算。学时所属年度以成绩单或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五)参加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可以折算为60学时,学时所属年度以资格证书的时间为准;参加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当年实际完成学时计算。
(六)在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号)、国际刊号(ISSN号))上独立撰写并发表论文,可以折算相应学时。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每篇论文折算30学时;非核心学术期刊,每篇折算15学时;在《上海水务》等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折算12学时。学时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七)独立公开出版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类书籍,每本折算6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每本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3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5学时。学时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八)经评委会认定可折算学时其他专业科目的学习。
五、职称申报学时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的学时要求
1、获得理工类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近四年应至少累计修满240学时;
2、获得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近两年应至少累计修满120学时。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学时要求
1、获得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近五年应至少累计修满300学时;
2、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的申报人员,近两年应至少累计修满120学时;
3、获得理工类专科学历,且获得非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近七年应至少累计修满420学时。
(三)过渡期间的学时要求
2017年-2020年度申报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上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按照以下过渡办法进行审核:
1、2017年度的申报人员当年需修满60学时以上;
2、2018年度的申报人员需累计修满120学时以上(含2017年和2018年累计学时);
3、2019年度的申报人员需累计修满180学时以上(含2017年到2019年累计学时);
4、2020年度的申报人员需累计修满240学时以上(含2017年到2020年累计学时)。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7年5月17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